法制晚报-看法新闻6月13日报道 认为“孟非小酿”高调宣传是孟非自行酿造侵害了自身权益,原“孟非小酿”委托加工方、南京高大师啤酒有限公司起诉“孟非小酿”啤酒的经营者及所有人等共六名被告涉嫌不正当竞争。13日上午,该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。
原告
更换“研发团队”
存九种不正当行为
南京高大师啤酒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高大师公司)诉称,该公司是中国精酿啤酒的领军型企业,具备世界范围内的卓越商誉,主持人孟非邀请该公司以“婴儿肥”精酿啤酒(高大师公司生产的一款精酿啤酒品牌)直接灌装为“孟非小酿”啤酒,并以南京星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“孟非小酿”的委托方。
根据此前媒体报道,双方的合作为期一年,已在2016年8月10日终止。随后,“孟非小酿”更换了“研发团队”,并采用了全新包装。
在起诉书中,高大师公司提出六被告存在九种不正当竞争行为,包括:在双方合作期间, “孟非小酿”高调宣传是孟非自行酿造的啤酒;合作关系终结后,“孟非小酿”突出宣传“新包装、老口味”,恶意攀附了该公司精酿啤酒的高品质;孟非在郭德纲微博上以恶意贬损高岩(高大师公司法定代表人)的方式损害了高大师公司的商誉等。
同时,高大师公司认为,新版“孟非小酿”研制人员宣称“每罐啤酒酿造周期大概需要1个月”,这既违背了精酿啤酒的常理,也构成虚假宣传行为。
因此,高大师公司将“孟非小酿”产品经营者星亚餐饮管理(北京)有限公司、南京小面之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区三里屯分公司、南京星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、南京小面之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、南京小发小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孟非诉至法院,要求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,发表公开致歉声明及消除影响声明,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14万余元。
被告
老口味不是老配方
与“高大师”无关
六位被告的代理律师提出,孟非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。“孟非是一名自然人,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应为商事主体。”
针对高大师公司提出的“孟非在郭德纲微博上恶意贬损高岩”一项,该代理人认为,这不是商业行为,只是自然人之间的民事行为,且高岩已向法院提起侵害名誉权诉讼。
对于高大师公司提出的“自酿”、“老口味”等涉嫌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,该代理人表示,“南京星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大师公司签了委托加工协议,协议中写明高大师公司应按照指令、规格等进行酿造。”该代理人提出,既然在协议中写明了根据委托协议进行酿造,当然可以视为自酿。
代理人指出,广告宣传中的“老口味”是指新版“孟非小酿”依旧为精酿啤酒,这与高大师公司没有任何关系。同时,从词义及证据上也可以看出,老口味不是老配方,即使是老配方也不是“婴儿肥”。
同时,该代理人指出,“孟非小酿”的销售场所十分特殊,仅限于“孟非的小面”店铺内,且销售对象限于孟非的粉丝,孟非对粉丝说“喝自酿的酒,这才是真正的生活”,这是对粉丝群体的态度表达,这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密切的关联性。